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诉刘福录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刘福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72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负责人吕学彬,该社主任。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被告刘福录,男,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与被告刘福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