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红杰与薛恩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杰,薛恩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9号原告:王红杰。被告:薛恩来。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红杰诉被告薛恩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晓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