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二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涿鹿津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桂清、张坤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二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桂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坤爱。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涿鹿津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刘家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井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桂清、张坤爱因与被上诉人涿鹿津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31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桂清、张坤爱的委托代理人刘景玉,被上诉人涿鹿津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井友、魏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316民事判决;二、发回涿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高桂清、张坤爱。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牟 键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