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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周善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善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号罪犯周善义,重庆市璧山县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9年10月24日作出(1999)成铁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善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3年11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6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6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一中刑执字第17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3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7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6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周善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善义,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善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善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