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喜川与靳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川,靳桂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4331号原告:陈喜川,居民。被告:靳桂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川与被告靳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喜川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喜川负担。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