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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喜川与靳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川,靳桂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4331号原告:陈喜川,居民。被告:靳桂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川与被告靳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喜川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喜川负担。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