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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江思杰、黄木英、张涤非、蒙志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江思杰,黄木英,张涤非,蒙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负责人吴天竹,行长。被执行人江思杰,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木英,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涤非,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蒙志群,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涤非、蒙志群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锦天花苑房产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年明执行员  周 佳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佳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