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周颖与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颖,杨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753-1号申请执行人:周颖,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杨淑英,女,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周颖与杨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3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发现仅被执行人杨淑英名下有房屋一套,我院已采取查封措施,该房产尚有贷款未偿还。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3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