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商初字第1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汲宗波与郭晓龙、杜文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汲宗波,郭晓龙,杜文霞,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1166-2号原告汲宗波。被告郭晓龙。被告杜文霞。第三人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京路1707号。机构代码76289858—2。法定代表人李晓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汲宗波与被告郭晓龙、杜文霞、第三人青州欧宝塑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13)青法商初字第116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郭晓龙的汽车。现该案在上诉期间,且查封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再行查封上述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晓龙名下的鲁GT77**、鲁VUP2**、鲁VQ27**号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敏审 判 员 冯伟代理审判员 张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郇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