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张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加茂与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茂,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25号原告杨加茂。被告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茂与被告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加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加茂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加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加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卫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