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杨红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商人,家住贵州省。申请执行人江西新瑞洪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