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江县仁弘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江县仁弘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91号原告陈某,男,生于1965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罗江县仁弘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江县仁弘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已与被告罗江县仁弘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陈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晋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