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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兰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兰某,务农。被告:周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承担。审判员 肖 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裕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