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危波故意杀人罪,危波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2号罪犯危波,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6日作出(2003)酉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危波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3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6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危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危波,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危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危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