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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5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刘训林、孟思喜与魏怀锋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训林,孟恩喜,魏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37-2号申请执行人:刘训林,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恩喜,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怀峰,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刘训林、孟思喜与魏怀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5639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810元,剩余553149元未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怀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训林、孟思喜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魏怀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其堂审判员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