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前商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西塘宏达机电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西塘宏达机电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前商初字第00324号原告无锡市西塘宏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被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垣大道与博爱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西塘宏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塘宏达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起重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塘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原起重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塘宏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塘宏达公司撤回对中原起重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