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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4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韦磊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韦磊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高泾村。法定代表人瞿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钊,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虹,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磊磊。委托代理人韦松树(系韦磊磊之父。上诉人因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芮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