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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涪西镇居民。被告潘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涪西镇居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