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成龙银、成延俊等与邓小彬、邓井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龙银,成延俊,成青,邓小彬,邓井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3号原告成龙银。原告成延俊。原告成青。被告邓小彬。被告邓井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祥支公司。原告成龙银、成延俊、成青诉被告邓小彬、邓井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