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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五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叶航与纪铭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X,纪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希宝,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X,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处文职人员,住济南市。上诉人叶X因与被上诉人纪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X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X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叶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彦沛审 判 员  吴荣瑞代理审判员  胡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晓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