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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支行与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宁泰商务酒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支行,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宁泰商务酒店,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徐锦,林毅龙,林翔龙,林洛伊,林永平,戴柳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支行。负责人:陈新辉,行长。被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宁泰商务酒店。负责人;林翔龙,总经理。被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翔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锦,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毅龙,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林翔龙,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洛伊,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永平,男,1964年7日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柳美,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支行与被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宁泰商务酒店、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徐锦、林毅龙、林翔龙、林洛伊、林永平、戴柳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贷款抵押的房产及在诉讼保全的其他房产均被其他法院轮候查封,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乳法执字第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林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守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