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马福与被告黄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马福,黄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17号原告丁马福,男,回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李耿佳、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彬,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马福与被告黄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和被告在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马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