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035号原告王某,宜城市兴宜大酒店临时工。被告许某,个体,宜城市一阳街7栋2单元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