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孟某某,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若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