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石京华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京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5号罪犯石京华,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五莲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山东省五莲县,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〇三年三月十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济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京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七年、二〇〇九年、二〇一一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5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罪犯,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石京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附有罪犯石京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监狱对罪犯石京华提请假释的意见并无不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京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石京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京华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