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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宝玉与张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玉,张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张宝玉,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国明,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宝玉与被告张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宝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张宝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