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曾新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新明,徐淑元,曾恒,曾艳,滕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曾新明。申请执行人徐淑元。申请执行人曾恒。申请执行人曾艳。被执行人滕建海。本院(2009)岳坪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滕建海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滕建海银行存款41735.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173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吴紫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