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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川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川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杨某,女。被告霍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与被告霍某现已和好为由,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范孝明人民陪审员  赵世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