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川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川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杨某,女。被告霍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与被告霍某现已和好为由,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范孝明人民陪审员 赵世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