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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刑一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任卫清、何曲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曲,任卫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刑一终字第150号原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曲,无业。2014年8月27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30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任卫清,外号“湘婆”,无业。2013年10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湘阴��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卫清、何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湘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任卫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何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何曲不服,提出上诉。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卫清、何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曲撤回上诉。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琼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