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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金商初字第4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岛魔咔服饰有限公司、海阳市魔咔服饰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魔咔服饰有限公司,海阳市魔咔服饰有限公司,张美莲,王志强,侯增慧,赵怡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金商初字第451-4号原告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新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同辉,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雪红,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魔咔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美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良亮,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怡宏。被告海阳市魔咔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怡宏。被告张美莲。委托代理人赵怡宏。被告王志强。委托代理人赵怡宏。被告侯增慧。委托代理人赵怡宏。被告赵怡宏。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魔咔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海阳市魔咔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张美莲、被告王志强、被告侯增慧、被告赵怡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魔咔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海阳市魔咔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张美莲、被告王志强、被告侯增慧、被告赵怡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30元,减半收取244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超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代理审判员  张仁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