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马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利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利津县看守所。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哲、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晚,被害人尚某甲与胡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打斗受伤后均到利津县盐窝镇卫生院进行治疗。次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到盐窝镇卫生院探望胡某时遇到被害人尚某甲,遂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尚某甲左鼻骨骨折、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尚某甲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晚,被害人尚某甲与被告人马某的外甥女婿胡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打斗受伤后均到利津县盐窝镇卫生院进行治疗。次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到盐窝镇卫生院探望胡某时遇到被害人尚某甲,后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尚某甲左鼻骨骨折、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尚某甲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尚某甲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马某一次性赔偿尚某甲各项经济损失3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21日下午,他去盐窝镇卫生院看望其外甥女婿胡某,与被害人尚某甲相遇,因尚某甲撕扯其衣服,他用拳头打了尚某甲的鼻子和嘴,尚某甲也用拳头捶了他的头和脸两拳,他俩就撕打在一块了。临走的时候,他踢了尚某甲的脚一下。2、被害人尚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1日下午1点多,他在盐窝医院上厕所后遇见了胡某和马某,马某上来就问他为什么和胡某打架,他说不知道。马某就一脚把他踹倒了,并踹他腹部,之后马某又用脚踩他左脚的大拇指还用拳头捶他的脸、嘴和鼻子。他爬起来向病房楼跑又被马某追上踹倒了,接着马某用腰带抽他。他的头部受伤比较严重。马某走后,他就报警了。3、证人证言(1)胡某证实,2014年6月20日晚,他与尚某甲及其儿子尚某乙、尚某丙发生争执并打斗,他受伤后到盐窝镇卫生院治疗。6月21日上午,他听尚某甲的儿子说马某打了尚某甲。(2)尚某乙证实,2014年6月20日晚,他父亲尚某甲与胡某发生争执并打斗,尚某甲受伤后到盐窝镇卫生院治疗。次日下午13时许,胡某妻子的舅舅马某到盐窝镇医院打了尚某甲,致使尚某甲的鼻子和脚都骨折了。4、利津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尚某甲的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下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尚某甲头面部受伤情况。6、书证(1)利津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6月21日尚某甲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马某自行到利津县公安局盐窝派出所接受询问,供述了殴打尚某甲的事实。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马某到利津县公安局盐窝派出所投案。(3)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马某及被害人尚某甲的身份信息情况。(4)调解笔录、过付清单,证实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过付了赔偿款。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兆军人民陪审员 李增新人民陪审员 薄立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