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兴民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立山与孙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山,孙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兴民初字第0117号原告朱立山。委托代理人陈晓良,江苏东界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孙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山诉被告孙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立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朱立山负担。审 判 长 顾亮亮审 判 员 周子荣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