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5-20
案件名称
王义旺与胡东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义旺;胡东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王义旺,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胡东泽,男,23岁,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旺与被告胡东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义旺负担。审判员 王项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金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