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5-20

案件名称

王义旺与胡东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义旺;胡东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王义旺,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胡东泽,男,23岁,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旺与被告胡东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义旺负担。审判员  王项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金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