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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卢扬与深圳市沃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沃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卢扬,肖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肖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嘉鼎,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扬,1974年12月24日出生,侗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肖文,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深圳市沃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科生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扬、原审被告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8日向沃科生物公司和肖文邮寄卢扬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沃科生物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收到材料,并在2013年6月22日向原审法院邮寄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收到。因沃科生物公司是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但该院未对此作出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同时,原审法院向肖文邮寄的诉讼材料,没有相关的妥投材料,原审法院即在沃科生物公司和肖文缺席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11日正常开庭并作出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的规定,也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基于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灯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春晖徐施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