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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行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广德县广发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德县广发运输有限公司,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宣中行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德县广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捷,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沈庆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谈英,该局工伤认定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士德,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刘欢,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广德县广发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运输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德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行初字第000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德县广发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捷,被上诉人广德人社局委托代理人谈英、张士德,一审第三人刘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欢系广发运输公司的汽车驾驶员,2013年11月17日午上7点30分左右,刘欢驾驶广发运输公司的皖P299**号货车,在新杭镇青岭村为车辆装货,因装载的货物超过了核定的吨位,刘欢意欲卸下一部分,当其在打开车厢后车门时不慎左手食指被夹伤。伤后经医院治疗,现已基本痊愈。刘欢于2013年12月26日向广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2月28日广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刘欢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广发运输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广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维持。广发运输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刘欢系在准备卸下超载的货物过程中受伤,其自卸超载的货物的行为是否是工作的需要,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因刘欢的工作职责是汽车驾驶,其装货运输是本职工作,但为了车辆运输的安全,其卸下超载的货物,同样是其正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故广发运输公司认为刘欢卸下超载的货物不是其正常工作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广德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广德人社局编号为广德认定0108201140108号认定工伤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发运输公司负担。广发运输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运输车辆装货均用铲车,无需打开后车门。刘欢食指受伤不是为上诉人工作或装载货物时受伤,对其受伤认定为工伤的受伤依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广德认定0108201140108号认定工伤决定。广德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认为:被诉广德认定0108201140108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广发运输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欢在庭审中陈述,同意广德人社局的答辩意见。广德人社局向一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及法律依据:一、事实类:1、刘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欢身份情况。2、广德县新杭镇卫生院病历、广德县医院病历及出院记录,证明刘欢受伤后在医院治疗的事实。3、闵某的《证明》、孙某某的《工伤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刘欢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4、机动车登记信息一份,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三份,证明刘欢驾驶的皖P299**号货车属于广发运输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由刘欢驾驶,且刘欢与广发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5、企业基本信息,证明广发运输公司的主体信息。二、程序类: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三、适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广发运输公司、刘欢均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无异,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欢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本院认为:本案中,刘欢在驾驶广发运输公司的货车时,因装载的货物超过了核定的吨位,在卸下超载货物的过程中受伤,显系工作原因受伤。广发运输公司上诉称刘欢受伤不是工作原因,其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广德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维持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德县广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少华审判员  叶丽芸审判员  徐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旭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