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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滕易洋与被执行人滕先鹏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易洋,滕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滕易洋,男,生于2012年4月7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本区世纪金都*栋2口***室。法定代表人杨莉莉(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生于1986年10月9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金昌市广播电视网络公司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3021986********。被执行人滕先鹏,男,生于1987年7月6日,汉族,大专文化,金昌市供热管理处职工,住本区金芝里裕丰花园*栋3口*楼左室。身份证号码:6203021987********。申请执行人滕易洋与被执行人滕先鹏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6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滕易洋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先鹏于2015年1月12日将拖欠申请执行人的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抚养费1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龙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