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富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张三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富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三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富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93299-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西侧创业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白文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文杰。被告张三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富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三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富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富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富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