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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5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岳梅鸽与李石山、位淑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梅鸽,李石山,位淑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562-5号申请执行人岳梅鸽,女,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石山,男,194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位淑盈,女,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位淑盈名下位于郑州矿区新岗路西侧房产一套(新密,产权证号XXXX)。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韶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