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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石全中、刘起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全中,刘起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庭钟,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全中,男,住武平县。原审被告刘起元,男,住武平县。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荣生,经理。上诉人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全中,原审被告刘起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培  清代理审判员 赖  其  荣代理审判员 陈  水  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