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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菏泽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7-1号原告菏泽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洪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培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桑圣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菏泽市第四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