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城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衣某、周某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某,周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2号原告:衣某,农民。原告:周某,系原告衣某之妻。被告:衣红云,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某、周某诉被告衣红云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了赡养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某、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衣某、周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冯效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