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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行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九英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周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汉行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汉寿县龙阳镇龙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文广,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天喜,男,系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宋珊珊,女,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九英,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九英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组织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宋珊珊和被执行人周九英到庭参加了听证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6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周九英擅自在汉寿县龙阳镇新街居委会新堤组占用屋前晒坪修建房屋,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后,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现场勘测,周九英实际用地面积为109.2平方米,占地类型为老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其用地未经批准。2014年5月29日,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周九英送达了《国地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2014年6月29日将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6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了周九英。法定期限内,周九英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9月29日,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周九英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周九英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致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6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执行人周九英至今为止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应允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6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周九英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自行履行汉国土资罚字(2014)第16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即: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缴纳罚款人民币3276元。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志宏审 判 员  罗云霞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