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熊书永与缪井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书永,缪井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熊书永,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缪井云,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书永与被告缪井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月12日上午9点在本院临淮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熊书永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熊书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书永负担。审判员 易正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