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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鲍继增与孟祥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继增,孟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鲍继增。被执行人孟祥贵。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二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二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陈 恒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