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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松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8号罪犯陈松,别名江永松,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改造。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其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以(2004)闽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以(2007)闽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4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松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生产平机、质检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认真履行应急小组职责共奖12分。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