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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健毅与李健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毅,李健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198号原告李健毅,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某地。委托代理人XX,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安,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毅与被告李健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毅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健毅减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红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