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陈光宏与张为流、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宏,张为流,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陈光宏。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委托代理人沈红英。被告张为流。委托代理人潘小强。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新华。委托代理人董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宏与被告张为流、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光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光宏负担。审 判 长 曹玲玲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