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黄自荣与党天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自荣,党天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黄自荣,市民。被执行人党天均,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黄自荣与党天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党天均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14年12月19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自荣借款2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34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党天均2014年12月19日偿还黄自荣借款20000元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