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0-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君来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君来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苏华。委托代理人敖志和。被告无锡君来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君来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525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钱晓平审 判 员 颜建江人民陪审员 汤龙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