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赖宝信与徐福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96-2号原告赖宝信,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身份证号码:×××2016。委托代理人黄财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超,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福庭,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身份证号码:×××3914。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宝信诉被告徐福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宝信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宝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宝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320元减半收取52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160元,由原告赖宝信负担。审 判 长 吴巧贤审 判 员 赖伟莲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