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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郎桂琴与刘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桂琴,刘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郎桂琴,女,住珲春市。被告:刘文学,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桂琴与被告刘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桂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郎桂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