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郎桂琴与刘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桂琴,刘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郎桂琴,女,住珲春市。被告:刘文学,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桂琴与被告刘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桂琴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郎桂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香华 来自